2019 年,《菲律宾修订公司法》(Revised Corporation Code,简称RCC)正式取代 1980 年的《公司法》(Corporation Code)。这次大修旨在适应现代商业环境,简化流程,增强企业灵活性和竞争力。今天我们挑选12个重要条文,用通俗的语言带大家快速理解新旧差异。
1.股东人数(Sec.10)
旧法:至少5个自然人,最多15个。
新法:允许2个股东就能成立公司,甚至可以成立单人公司(One Person Corporation,OPC)。
→小型创业团队组队更灵活,彻底打破“凑人数”的尴尬。
2.公司存续期限(Sec.11)
旧法:公司存续期限最长50年,到期需续期。
新法:公司可以永久存续,除非章程写明有限年限。
→企业无需再定期处理续期手续,长期战略规划更稳定。
3.最低资本要求(Sec.12)
旧法:设立时需满足最低资本(至少₱5,000,并有25%认购、25%实缴要求)。
新法:取消最低资本要求,除非特别行业法律另有规定。
→创业者无需为“凑注册资本”垫资,实现“零资金启动公司”。
4.公司章程(Sec.13)
旧法:章程必须写明营业期限、公司目的、股东信息等。
新法:内容更简化,允许电子提交,还可加入仲裁条款。
→注册流程提速,符合当下线上办公的习惯,企业处理纠纷也多了条便捷路径。
5.公司名称(Sec.17)
旧法:只要不与现有公司名称“相同或相似”即可。
新法:SEC(证券交易委员会)有更大权限,可直接拒绝或撤销容易混淆或误导的公司名。
→起名需避开“近似名”,避免因名称问题被驳回注册。
6.未营运公司(Sec.21)
旧法:两年内未开业,公司视为解散。
新法:五年未营运,SEC可将公司列为“失效状态”,并给予两年整改机会,逾期仍不营运才吊销执照。
→给“筹备期长”或“业务调整期”的企业留足缓冲空间。
7.董事会(Sec.22& Sec.23)
旧法:董事任期1年,需年年改选。
新法:董事可继续任职,直到继任者当选并合格;并且允许远程投票、电子选举。
→管理层能更专注长期战略,不用把精力耗在频繁的选举上;异地董事也不用特意飞回来参会。
8.公司高管(Sec.24& Sec.25)
旧法:必须设立董事长、财务主管、公司秘书(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)。
新法:增加合规官(Compliance Officer)(适用于公众利益公司),明确财务主管需为菲律宾居民。
→强化公众利益公司透明度,外资企业财务岗位招聘更灵活。
9.选举报告(Sec.26)
旧法:董事选举结果要上报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。
新法:除了结果,还必须上报股东持股情况;若未按期举行选举,也要报备。SEC甚至可直接下令召开选举。
→大股东很难再通过“隐瞒持股”操控选举,小股东的权益更有保障。
10.董事会会议出席(Sec.28)
旧法:董事不能长期缺席,否则由股东会补选。
新法:明确连续缺席3次会议可被撤换,且可用远程通信参会。
→提高董事责任感,同时适应远程办公趋势。
总结
旧公司法(1980)制定于纸质文档、面对面会议的年代,而新公司法(2019)则顺应了数字化、创业便利化、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趋势:创业门槛更低、公司寿命更长、管理更透明、运作更灵活。
简单说,这部新法让菲律宾的公司制度更贴近国际惯例——无论是中小企业创业者,还是想进入菲律宾市场的投资者,都能享受到更现代化、更规范的营商环境。如果近期有相关计划,这些变化值得你重点关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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